(2014)双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清船与吴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船,吴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吴清船,男,1950年8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吴镝,女,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清船与被执行人吴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