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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世伟、张美玲诉被告朱杰、朱兴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姜世伟,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张美玲,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杰,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兴权,男,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苏庄村金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翟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世伟、张美玲诉被告朱杰、朱兴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世伟、张美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世伟、张美玲以证据暂时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世伟、张美玲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世伟、张美玲负担。审判员  田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