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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巩孝猛与许贵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孝猛,许贵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巩孝猛,居民。被执行人许贵安,居民。申请执行人巩孝猛与被执行人徐贵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贵安在2234071XXXXX账号的存款14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