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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发庭诉张剑、吕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庭,张剑,吕要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993号原告:王发庭,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张剑,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戴希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吕要连(曾用名吕跃连),男,1960年1月18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庭与被告张剑、吕要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发庭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