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张丽君,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君与被告石嘴山市润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张丽君负担。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