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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雨诉被告李守军农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雨,李守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李 春 雨 诉 被 告 李 守 军 农 业 承 包 合 同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李春雨,男,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洪梅,女,现住前郭县。被告李守军,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雨诉被告李守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春雨承担。剩余诉讼费4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