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洪祯与郭崇荣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7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祯,女,1938年2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崇荣,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上诉人于洪祯因与被上诉人郭崇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程慧平担任审判长,法官李丽、赵婧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洪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郭崇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洪祯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洪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洪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35元、公告费560元,由于洪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0元,公告费500元,由于洪祯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慧平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