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江苏泽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小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泽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史小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民初字第97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泽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高明镇中心居委会14组。法定代表人张书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史小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健华,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泽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史小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分别于2015年4月2日,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撤回本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泽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史小建撤回本诉及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泽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史小建承担。审 判 长 赵剑波人民陪审员 叶 飞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