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11号2幢。法定代表人苏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川芳,女,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鞋都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皓思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马氏兄弟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