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与王吉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王吉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97号原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高湖路99号。法定代表人:余国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游星,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吉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裕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桑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