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志宏与于付宝、闫姗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宏,于付宝,闫姗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5号原告:杨志宏,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褚爱民,平原信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付宝,男,1967年8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闫姗姗,女,1987年6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宏与被告于付宝、闫姗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名下存款2.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付宝、闫姗姗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拥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