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黄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