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王某从2014年开始,于每年的10月1日前交付王小某抚养费2400元至王小某十八周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