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洪立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余洪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垦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进茂。被告余洪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洪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余洪立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田润泽生茂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防震代理审判员 保晓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