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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慧林与王崇及第三人王慧敏、王慧智、王慧青共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林,王崇,王慧敏,王慧智,王慧青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王慧林,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春学,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崇,男,195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慧琴,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王崇妻子。委托代理人杨军,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慧敏,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慧智,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慧青,女,43岁。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慧林与被告王崇及第三人王慧敏、王慧智、王慧青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林撤回对被告王崇及第三人王慧敏、王慧智、王慧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