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曹祖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祖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2号被执行人曹祖学。被执行人曹祖学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4)辉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曹祖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3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曹祖学因犯盗窃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查找,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书对曹祖学所判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