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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64号原告:吴某,务工。委托代理人:邢鹏程,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甲,务工。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干运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吴某与徐某甲于2005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底举行婚礼,2006年1月13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婚后由于徐某甲好赌博,不负家庭责任,多次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4年10月争吵后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吴某起诉要求与徐某甲离婚。原告吴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婚姻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二、《保证书》复印件二份,拟证明徐某甲好赌博、爱打人,缺乏家庭责任感。被告徐某甲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审核,原告吴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与原件核对无异,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吴某与徐某甲于2005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1月13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徐某甲赌博造成家庭矛盾,徐某甲因此出具过二份《保证书》,保证不赌博、不打人。现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徐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徐某甲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被告徐某甲因赌博造成家庭矛盾,确实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伤害,但从被告徐某甲出具《保证书》的行为表明其实际上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有改正的意愿,原告吴某也应给予被告徐某甲改正的机会。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加强交流和沟通,遇事互相体谅、理解,夫妻感情仍有可能恢复,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吴某虽然起诉要求被告徐某甲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