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0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樊峰宇与唐超、沈丹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峰宇,唐超,沈丹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762号原告樊峰宇。委托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超。被告沈丹丹。原告樊峰宇诉被告唐超、沈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樊峰宇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超、沈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皓月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