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62号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缙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奎,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75元,由原告大连利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