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大厦2幢101、704-70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崔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