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侯艳娇与张生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艳娇,张生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侯艳娇,女,汉族,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张生强,男,汉族,住所地靖宇县。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志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