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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孝珍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夏孝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542号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定卫,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根先,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孝珍,女,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孝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孝珍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琼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