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单大贝与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大贝,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帅巴人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单大贝,男,死于2015年4月11日。委托代理人向贤玲(系原告之妻),生于1976年11月15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高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01147877-1。法定代表人黄在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贾继问,巴东县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永喜,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特别授权。第三人恩施州帅巴人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帅巴人酒店),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7992-8。委托代理人徐大坤,男,生于1957年8月30日,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大贝诉被告巴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恩施州帅巴人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巴东分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单大贝已于2015年4月11日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罗桂香审 判 员 田延龙人民陪审员 田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