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国胜与被告江苏盐城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恩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胜,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恩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徐国胜,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被告郑恩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胜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恩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11年4月18日借据1份,载明:借徐国胜100000元,月息伍分,约定2011年5月18日归还。此款用于瑞鑫花园支付水电工工人工资,结算后付清。针对该借款原、被告于2013年1月12日约定:正在结算,结算完成后支付。如违约在东营区法院诉讼解决。原、被告协议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被告郑恩普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