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东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宋维萍与杨春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维萍,杨春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宋维萍.被执行人杨春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春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春富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春富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宋维萍与被执行人杨春富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沈晓明审判员刘延常审判员闫宪平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