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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振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栾好翠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振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振忠,栾好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招执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振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振忠,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招远市罗泉小区51号楼XXX号。被执行人栾好翠,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振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忠、栾好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招执字第10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龙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