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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自力与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力,武汉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王自力。被告:武汉铁路局。原告王自力与被告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审理中,原告王自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