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自力与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力,武汉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60号原告:王自力。被告:武汉铁路局。原告王自力与被告武汉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审理中,原告王自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岚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