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庆军与袁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庆军,袁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691号原告袁庆军,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袁广山,男,47岁,汉族,住巨野县。原告袁庆军诉被告袁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庆军撤回对被告袁广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守华审 判 员 邹祥波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