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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民执字第230号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民权县。被申请人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凤龙,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德平,系该公司经理。郭某某申请执行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陵县府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商民三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立案执行。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商民三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谢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