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陈通玲与赵红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通玲,赵红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38-1号申请执行人陈通玲。委托代理人张兴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赵红庆,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鹿苑街道办何家村二组,村民。本院在执行陈通玲与赵红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按照高陵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红庆应给付申请人陈通玲赔偿款10470.55元,经与另外一执行案件中陈通玲应给付赵红庆的诉讼费500元相抵,赵红庆实际应付陈通玲9970.55元;二、对上述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除去法院未认定的医疗费3000元、赵红庆的车损、手机损坏等,赵红庆共给付陈通玲4500元该案了结,其余案款申请人陈通玲自愿放弃;三、该协议履行完毕后,法院退还扣划赵红庆财务保管人赵红线的扣款;四、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赵红庆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现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罗 娟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逄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