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罗建星与曾家辉、肇庆市宏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建星,曾家辉,肇庆市宏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22-1号申请人:罗建星,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申请人:曾家辉,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申请人:肇庆市宏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人罗建星与被申请人曾家辉、肇庆市宏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罗建星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曾家辉、肇庆市宏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价值合共人民币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0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建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家辉、肇庆市宏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