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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吴某。被告:尤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吴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