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762号原告:吴某。被告:尤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吴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