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微与程良横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微,程良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陈微,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法定代理人:陈碧华,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程良横,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陈微与被执行人程良横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微的法定代理人陈碧华放弃对所申请执行标的2400元的追偿并同意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樟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的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抚养费24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