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勇,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单某某,女,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亚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