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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与钟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钟星,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月光村50-36,组织机构代码30499128-8。法定代表人杨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炼,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松倍,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钟星,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第三人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磨盘山1号第二栋7-1-1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320-X。法定代表人易小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星、第三人重庆神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重庆旅行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采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