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律云峰申请执行刘丽、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864-1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律云峰,刘丽,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864-1号申请执行人律云峰,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刘丽,女,汉族,51岁被执行人边超,男,汉族,30岁。申请执行人律云峰与被执行人刘丽、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9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边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的工资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边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的工资账户中的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银行铁西支行,账号:04770401200001818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