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雨占与胡达古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雨占,敖根巴雅尔,吉木森高娃,胡达古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刘雨占,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敖根巴雅尔,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吉木森高娃,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胡达古拉,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敖根巴雅尔、吉木森高娃、胡达古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敖根巴雅尔、吉木森高娃、胡达古拉按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敖根巴雅尔、吉木森高娃、胡达古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达古拉在巴林右旗蒙古族中学发放的工资款中,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每月扣留工资款2000元,至应付执行标的款63584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