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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子军与文强、任保华、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子军,文强,任保华,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军,男,汉族,1960年4月18日出生,新疆六建公司退休工人,住库车县。委托代理人乔文辉,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江,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强,男,汉族,1969年6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保华,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库车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蓉,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尹进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子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车县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子军及委托代理人乔文辉、张江,被上诉人文强、任保华及委托代理人许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库车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车县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元,退还上诉人王子军。审 判 长  李全辉代理审判员  李云丽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