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明与王攀攀、任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王攀攀,任秀丽,燕志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150号原告:高明,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910529037。被告:王攀攀,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任秀丽,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燕志钱,男,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高明诉被告王攀攀、任秀丽、燕志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志军,被告燕志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攀攀、任秀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明诉称:2015年2月5日被告以买塔吊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3月,逾期按3分利息计算,并由被告燕志钱承担担保责任。该款到期被告未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9月份以后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高明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担保人及利息约定情况。被告王攀攀、任秀丽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燕志钱辩称:被告任秀丽、王攀攀同意给原告房子。被告燕志钱就其抗辩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被告燕志钱对原告高明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有异议,说还不上钱用房子抵押,被告燕志钱无责任,这些为口头约定。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原告高明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2月5日被告王攀攀、任秀丽以购买塔吊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5万元,该款由被告燕志钱作为担保,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高明人民币现金贰拾伍万元(小写):250000.00元整,使用期限90天,即在2015年5月5日止,本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如逾期自愿承付借款总额每日的违约金元,利息3分,借款人王攀攀、任秀丽,联系电话131××××9456、136××××7765,身份证号码,2015年2月5日,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如出现还款逾期或其它意外情况,担保人(签名)燕志钱,联系电话131××××8567,身份证号码”该款本金三被告至今未还,利息支付至2015年9月5日。经原告高明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对被告任秀丽所有的建投·世纪城E6#楼16幢1单元902号(合同编号:XXXX)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王攀攀、任秀丽向原告高明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关系成立,由于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因原、被告之间所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率24%计息,计自2015年9月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燕志钱自愿为该借款作担保,且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攀攀、任秀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燕志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燕志钱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后,有权向王攀攀、任秀丽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攀攀、任秀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明借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燕志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王攀攀、任秀丽、燕志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