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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41号张鹏: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汉区富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张鹏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00万元,逾期未还,利息按余欠款项金额每月2%予以支付。二、执行费等。被执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信用惩戒。收款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账号:320201602920016172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本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邮编:430024联系人:翁法官联系电话:656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