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与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歌盛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歌盛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强,刘晓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被执行人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歌盛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刘晓国。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支行申请执行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歌盛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强、刘晓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河南白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歌盛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李志强、刘晓国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执行本院(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克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