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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0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克霞与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克霞,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04395号原告韩克霞,女,1978年4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60003029-7。法定代表人孟宪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克霞诉被告北京顺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克霞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克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韩克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晓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