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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西安德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庆阳亨百汽车服务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庆阳亨百汽车服务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林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国,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庆阳亨百汽车服务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东,甘肃拓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执行庆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庆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即西安德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庆阳亨百汽车服务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亨百汽车服务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庆阳亨百汽车服务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9010元、申请执行费335元予以划拨,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庆林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李相民审判员 李志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