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袁海辉与罗庆赵、蒋开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海辉,罗庆赵,蒋开根,蒋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袁海辉,男,汉族,住永丰县。被执行人罗庆赵,男,汉族,住永丰县。被执行人蒋开根,男,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蒋香莲,女,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开根是车牌号为赣L639**号小型汽车的所有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蒋开根所有的车牌号为赣L639**号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