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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4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信洋与北京康盛伟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信洋,北京康盛伟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4033号原告贺信洋,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军生,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被告北京康盛伟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2号楼530室(园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信洋与被告北京康盛伟业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贺信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信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贺信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