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书元与张风北、张改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元,张风北,张改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574号原告李书元。被告张风北。被告张改菊。原告李书元与被告张风北、张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风北在*****银行存款****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风北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章柱审 判 员  武庆才人民陪审员  靳旭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