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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商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华龙制刷有限公司与安徽普乐士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华龙制刷有限公司,安徽普乐士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商初字第0035号原告镇江市华龙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三山村。法定代表人步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滨,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普乐士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万振逍遥苑三期5幢809室。法定代表人张百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华龙制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普乐士工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购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购销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书面提交答辩状称,同意该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现被告要求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原告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邵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