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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费锡芳与重庆市巴南区櫵鑫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锡芳,重庆市巴南区櫵鑫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费锡芳,女,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櫵鑫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樵坪店子正街。法定代表人彭瑞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锡芳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櫵鑫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櫵鑫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费锡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锡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费锡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