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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俞鹏琨、蔡介铭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鹏琨,蔡介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特字第9号申请人:俞鹏琨。被申请人:蔡介铭。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俞鹏琨诉被申请人蔡介铭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俞鹏琨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申请费,应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俞鹏琨自动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俞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