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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大长江矿业公司与李波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李波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大长江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长江矿业公司)。住所地:南漳经济开发区涌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苏志平,大长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争荣,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宋杰夫,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声,男。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睿,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大长江矿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波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长江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杰夫,被上诉人李波声及其委托代理人闫疆南、曾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0025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退还给上诉人大长江矿业公司。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